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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马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马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6833-2。负责人:陈楫怀,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群华,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金中如、马群华、张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马群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5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群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闵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