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波,钟卫红,杨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国,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孟波,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钟卫红(系孟波之妻),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杨惠兰,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波、钟卫红、杨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钟卫红有银行存款6100元,本院依法强制扣划6100元。被执行人孟波、杨惠兰所抵押的房屋(坐落于丰城市解放南路108号院内2栋4层,房屋所有权证号:A01012541;房屋他项权证号:丰房他证字第××号)房产本院另案处理,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限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6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孟波、钟卫红、杨惠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黄晓坚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