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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顺民、庄伟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顺民,庄伟霞,XX,张刚,张芸芸,陈永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顺民,男,汉族。系张中心之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伟霞,女,汉族。系张中心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男,汉族。系张中心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刚,男,汉族。系张中心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芸芸,女,汉族。系张中心之女。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永刚,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张顺民、庄伟霞、XX、张刚、张芸芸因与被申请人陈永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张中心于2016年10月17日死亡。其继承人张顺民、庄伟霞、XX、张刚、张芸芸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永刚将其房屋承揽于张中心是否具有选任或者指示过失。本案中,陈永刚的自建房屋虽然超过两层,但从建筑结构和用途来讲,仍应属于农民自建底层住宅,不属于《建筑法》所调整范畴。同时,张中心常年从事建筑活动,具备一定的建房设施、工匠和建房经验,双方约定的工期基本正常,并且事发当天陈永刚不在事发现场,未对施工进行具体指示。再审申请人主张陈永刚对承揽人的选任和建筑活动的指示有过失,理由不充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张顺民、庄伟霞、XX、张刚、张芸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顺民、庄伟霞、XX、张刚、张芸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申超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