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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康赫与梁东东、梁京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赫,梁东东,梁京均,谢广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2443号原告:康赫,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强(康赫之舅父),男,住平邑县。被告:梁东东,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梁京均,男,成年人,居民,住平邑县。被告:谢广鹏,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原告康赫诉被告梁东东、梁京均、谢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梁东东、梁京均的地址无法对被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未提供被告谢广鹏的住所地。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书所提供被告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对其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本案已立案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瑞茂审 判 员  彭 欣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续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