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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传标、岳洪富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17号之一孙传标、岳洪富罚金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鲁0304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传标、岳洪富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5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