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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水根与唐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根,唐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341号原告:周水根,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军,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民,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周水根与被告唐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周水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水根以无法提供被告唐志民准确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水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周水根负担。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