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海华与赖柳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华,赖柳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837号原告黄海华,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赖柳宜,女,1992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华诉被告赖柳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华以被告赖柳宜归还部分借款、双方对剩余借款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5元(原告黄海华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4137.5元,由原告黄海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宾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