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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海华与赖柳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华,赖柳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837号原告黄海华,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赖柳宜,女,1992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华诉被告赖柳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华以被告赖柳宜归还部分借款、双方对剩余借款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5元(原告黄海华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4137.5元,由原告黄海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宾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