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顾品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品芳,卫海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特23号(2017)沪0151民特23号申请人:顾品芳,女,193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海燕。申请人:卫海燕,女,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孙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卫。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顾品芳、卫海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华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顾品芳、卫海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因医患纠纷,于2017年8月3日经上海市崇明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对此医患纠纷所涉争议事项作一次性了结,由医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一次性赔偿患方顾品芳、卫海燕人民币捌万元整;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待司法确认后一周内,由医方通过农商银行向患方一次性转账人民币捌万元整。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顾品芳、卫海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于2017年8月3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华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