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莫崇雷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崇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崇雷,男,1990年2月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2013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崇雷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字第1469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莫崇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莫崇雷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莫崇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刑初字第14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麦永明审判员 曾若凡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紫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