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吉顺与杜恒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顺,杜恒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576号原告:李吉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恒花,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李吉顺诉被告杜恒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吉顺负担。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召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