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54号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太原市迎泽区靴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梁某某(又名梁某某),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邸家营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嵋阳镇邸家营村。身份证号:担保人:梁某某,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身份证号:担保人:王某,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担保人梁某某、王某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临猗县县城府西街南侧(丰喜小区)22幢1单元1层01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申请人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梁某某、王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临猗县县城府西街南侧(丰喜小区)22幢1单元1层012室的房产(),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梁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曹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