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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洪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洪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2588号原告:山东洪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滨州路东沂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2233480E。法定代表人:李利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美杰,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海,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山东洪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宇公司)与被告李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1745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48000元),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2016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401745元,并约定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款,逾期按所欠货款金额每日1.5‰计取违约金,截至原告起诉时尚欠20174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依约偿还欠款。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3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供货单位、被告作为甲方、需方单位,双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东营区黄河辅路与华山路交叉路口向北50米路东的施工项目、科瑞-瑞香苑配套工程供应各型号商品混凝土,按实际供应量进行最终结算;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供货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按时付款,若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停止供料,在料款未结清前被告不得采购其他单位的同种材料。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其他单位的同种材料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为合同额的20%,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2016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401745元,约定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全额付清,逾期按所欠货款金额每日1.5‰计取违约金。自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23日,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尚欠201745元未付。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以20174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1.5‰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为4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能够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供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引起纠纷的原因系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所致。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货款20174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承诺逾期付款按所欠货款金额每日1.5‰计算违约金,该约定过高,本院仅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洪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货款201745元以及违约金(以201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洪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原告负担232元,被告负担22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