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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邹遥与安康市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遥,安康市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民初55号原告:邹遥,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安康市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姚海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珍,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遥诉被告安康市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百货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遥、被告南方百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方百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安康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2.判令南方百货公司赔偿邹遥经济损失1元;3.诉讼费由南方百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南方百货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神经学苑”上发表文章《美食推荐|马家粽子》,其中一张糍粑图片和绝大部分文字内容系抄袭邹遥2016年12月14日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安康土著”上发表的《安康甜食》一文。“安康土著”是安康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微信公众号,南方百货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使用邹遥原创的摄影作品和文字内容,美化公司形象、宣传公司文化,侵犯了邹遥的著作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判如所请。南方百货公司辩称,南方百货公司2017年3月注册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神经学苑”主要面向内部员工,宣传企业文化,不具有不特定社会公开性和商业目的性。《美食推荐|马家粽子》一文的提供者是公司员工,其中的糍粑图片和部分文字来源于《安康日报》数字平台,属于合理使用。“安康土著”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安康甜食》一文中“图文原创、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许可,一律不得转载使用”的声明是邹遥为进行诉讼后续增加的,在发表时并未注明,事实上默许了对作品的转载、转发。故邹遥指控南方百货公司抄袭其作品的事实不成立,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邹遥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邹遥向本院提交证据:1.邹遥身份证复印件;2.“神经学苑”微信公众号帐号主体页截图;3.“安康土著”微信公众号身份验证详情截图;4.涉案糍粑图片和《安康美食》一文的电脑屏幕截图;5.“安康土著”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安康甜食》与“神经学苑”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美食推荐|马家粽子》两篇文章的复印件。南方百货公司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南方百货公司提交证据:1.南方百货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神经学苑”微信公众号认证详情截图;3.“神经学苑”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美食推荐|马家粽子》一文复印件;4.《安康日报》数字平台转载的《安康甜食》一文复印件;5.马家粽子宣传展板复印件。邹遥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邹遥2016年12月13日撰写《安康甜食》一文,全文共400余字,其中配有其同年12月4日拍摄的糍粑图片。2016年12月14日,邹遥将《安康甜食》一文发表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安康土著”上,并声明“图文原创、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许可,一律不得转载使用”。同日,授权《安康日报》转载。2017年3月23日,南方百货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神经学苑”上发表文章《美食推荐|马家粽子》,全文共500余字。其中一张糍粑配图与邹遥《安康甜食》一文中的图片高度相似,从“粽子传统粽子只有甜粽子和豆沙粽子两种”至“一刀刀切成长方块,摆块成塔、一袋一斤、过称装袋,直接食用”共300余字,与邹遥发表的《安康甜食》一文相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邹遥在其登记注册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安康土著”上发表《安康甜食》一文,并声明“图文原创、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许可,一律不得转载使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邹遥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南方百货公司未经邹遥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神经学苑”上发表的《美食推荐|马家粽子》一文中使用《安康甜食》一文300余字的文字内容,《美食推荐|马家粽子》一文中的糍粑配图与《安康甜食》一文中的配图高度相似,南方百货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犯了邹遥的著作权。邹遥请求判令南方百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南方百货公司认为“图文原创、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许可,一律不得转载使用”的声明是邹遥为进行诉讼后续增加的,该声明存在与否,不影响法律对邹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南方百货公司未经邹遥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中的图片和文字内容,也未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未给予邹遥合理的尊重,应向邹遥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一致。《安康日报》是中共安康市委机关报,影响范围较为广泛。南方百货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神经学苑”注册于2017年3月,运营时间不长,其影响范围远不及《安康日报》的影响范围。南方百货公司未将该图文在更知名的公众平台或刊物上传播。故本院对邹遥请求判令南方百货公司在《安康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侵害他人著作权,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邹遥拍摄照片的成本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对邹遥请求判令南方百货公司赔偿1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康市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已履行)并向原告邹遥赔礼道歉。二、被告安康市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遥经济损失1元。三、驳回原告邹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安康市南方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由原告邹遥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海明玉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