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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惠道元、周加红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道元,周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财保4号申请人:惠道元,男。被申请人:周加红,女。申请人惠道元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加红的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惠道元提供其侄儿惠兴军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0000元作为担保。经查,被申请人周加红银行无存款,现原告惠道元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道元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00元,申请人惠道元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杨长青审 判 员  王小波人民陪审员  吴学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侦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