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业祥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业祥,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人李业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斌,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业祥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业祥及其辩护人杨斌、罗永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业祥在广德县新杭镇丁家村葛家庄一水塘边发现被害人张某1独自一人,便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被告人李业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将张某1推倒在地,并用手抚摸张某1的身体。后因杜某及时赶到制止,被告人李业祥而未能得逞。2、2017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业祥见被害人张某1一人在田埂上挖蒿子,便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被告人李业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抱住张某1并将张某1推倒在地,一只手按住张某1双手,另一只手抚摸张某1身体。后被告人李业祥因胆怯而主动放弃对张某1的强奸行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资料、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杜某、侯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业祥的供述与辩解;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业祥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业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业祥在对张某1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为胆怯而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业祥在庭审的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第一起事实证人杜某不在场,第二起事实是被害人张某1自愿的,认为自己无罪;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李业祥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业祥的辩护人罗永胜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猥亵行为,认定被告人强奸证据不足。被告人李业祥的辩护人杨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1、被告人李业祥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2、被告人李业祥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即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酌定的从轻情节,即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业祥在广德县新杭镇丁家村葛家庄一水塘边发现被害人张某1独自一人,便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被告人李业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将张某1推倒在地按住,扯拉被害人张某1衣裤并用手摸张某1的身体。后因被害人张某1的反抗和杜某及时赶到制止,被告人李业祥而未能得逞。2、2017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业祥见被害人张某1一人在田埂上挖蒿子,便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被告人李业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抱住张某1并将张某1推倒在地,一只手按住张某1双手,另一只手摸张某1身体。后被告人李业祥因胆怯而主动放弃对张某1的强奸行为。2017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业祥在家中被广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信息户籍资料载明被告人李业祥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证实了本案中被告人李业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该份证据证实了本案系侯某2于2017年3月15日报案至广德县公安局,该局经审查于2017年3月15日“李业祥涉嫌强奸案”对该案立案侦查。(1)到案经过该份证据系广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实了被告人李业祥于2017年3月15日被该局民警抓获归案。(1)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该份证据系2017年3月15日广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业祥的十指指甲剪片及血样进行了提取,并制作了《提取清单》。(1)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该份证据系2017年3月15日,广德县公安局两名侦查人员(女)聘请广德县公安局法医邬新元(女)在见证人童某(女)见证下对被害人张某1的阴道内分泌物进行提取,并采集了张某1的血样,同时制作了《提取清单》。(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两份该份证据系被害人张某2提交到广德县公安局,两份门诊病历分别系张某2、杜某2017年3月16日在广德县新杭镇卫生院的就诊病历,证实了被害人张某2因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及双手擦伤入院治疗;杜某因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检查笔录及照片该份证据系2017年3月15日,广德县公安局两名侦查人员(女)聘请广德县公安局法医邬新元(女)在见证人童某(女)见证下对被害人张某1的人身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被害人张某1的外衣前后、左右均沾有泥土,左脸颊、右手腕、左手指处均有红肿、划伤痕迹。张某1身上其他部位未见异常。现场拍摄照片10张。(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该份证据系2017年3月15日,广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广德县新抗镇丁家村葛家庄李业祥农田南侧田埂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田埂两侧生长有青蒿,田埂中央的植物叶底向上呈倒伏状态。田埂向西约400米是李业祥住宅,李业祥宅向南约200米是张某1宅。现场绘制了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平面图,现场拍摄照片15张。(1)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该份证据证实了广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0日委托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张某1阴道擦拭物一份、李业祥十指指甲剪片各一份、张某1血样一份、李业祥血样一份进行DNA检验及分析。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证实张某1阴道拭子未检验出人精斑,李业祥十指指甲剪片未检出人基因型。该份鉴定意见已经通知本案各当事人。(1)证人证言(1)证人侯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15日下午其下班回家后看见张某1身上都是泥巴,张某1告诉侯某1当天下午同村村民李业祥欲对张某1实施强奸,并脱张某1的衣服和裤子,因张某1的反抗未能得逞。其母亲杜某称自己也看到的并且事后杜某到李业祥家中找李业祥理论,被李业祥推倒。其弟弟侯某2称已经报了警。此外,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其妻子张某1从外面回来全身都是泥巴,张某1告诉他李业祥将自已打倒在地并用双手摸自己的胸部等地方。侯某1听了之后就带着张某1去找李业祥但是没有找到。过了一会,其生产队队长季某与李业祥妻子一起到张某1家中赔礼道歉,并愿意支付张某1去医院看伤的医疗费。侯某1这次看在同村村民的面子上就没有追究了。(1)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15日中午吃完午饭,其和儿媳张某1一起在家旁边的田埂挑蒿子。杜某在家门口路边挑蒿子,张某1在屋东边的田埂上挑,两人大概距离200米左右。到了下午三点左右,其远远看见张某1在跟一个人推推搡搡的,过了一小会,其看见张某1还在跟那个人推搡。这时,杜某就往张某1那边走。走进了看见和张某1推搡的是同村村民李业祥,而李业祥看见杜某来了就走到旁边的田埂去了。后其和张某1回家了,到家后其看见张某1身上都是泥巴,就问张某1怎么回事。张某1说是李业祥把她打倒在田埂上弄的,李业祥还脱她的衣服。张某1一边说一边哭。之后张某1去李业祥家找李业祥母亲,李业祥母亲说不管。于是,杜某就去李业祥家中找李业祥理论被李业祥推倒在地。回到家后,其儿子听说了这事就打电话报了警。其还看见张某1手上有几处伤口。此外,2015年5月的一天,其儿媳张某1在家门口水塘里面摸螺丝,杜某在菜园里种菜,其看见李业祥把张某1按在地上摸张某1身上还脱张某1衣服,后杜某上前制止,李业祥跑走了。事后,其村民组组长季某还带着李业祥老婆到其家中道歉,这个事就没有追究了。(1)证人侯某2证言证实:2017年3月15日下午五点多,其下班回家后看见其嫂子张某1一身泥巴(尤其是背后泥巴更多)在哭,其母亲杜某扶着腰也在一旁哭。张某1说今天下午李业祥把她按倒在地,并伸手把她上衣和裤子扒掉了,还一直用手摸她胸部和下身。张某1还说李业祥在摸她的时候还一直说喜欢她,她一直在反抗但李业祥还用手打她的。其看见张某1的手腕和手指头都破了。杜某在旁边补充说:“今天下午,张某1在田里摘菜,李业祥在附近做田埂。后来,李业祥把张某1压倒在地上,并扒了张某1的衣裤,要强奸张某1。”母亲杜某当时是在附近摘菜看见有人在跟张某1拉拉扯扯,后来那人还把张某1压在地上。这时候杜某觉得不对经过去的,到了之后,李业祥就走了。其听说这事后很生气,就用手机打电话报了警。还证实:李业祥从村里的名声一直不好,曾也欺负过其嫂子张某1。2015年5月份的一天,其嫂子张某1一身泥巴从外面哭着跑回家。家里人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李业祥把她压倒在地,扒她衣服还打她。其听说后就告诉了村干部刘某1,刘某1让他直接报警。后来,其村民组长季某带着李业祥的家人到其家中向张某1道歉,当时李业祥家人报销了张某1去医院看伤的医疗费。这次他们考虑到都是一个村的,还沾点亲戚关系,并且这事说出去不好听就没有报警了。(1)证人候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15日下午三点多,张某1到其家中告诉她李业祥欺负自己并把自己手弄破皮了。侯耀珍和丈夫就骂了李业祥。然后张某1就回去了。过了一会,杜某过来讲李业祥欺负张某1还扒张某1的裤子,还骂了李业祥。之后杜某就拿钉耙要挖其家中家具,李业祥就把杜某往外拉并将杜某拉倒在地。后李业祥就给杜某下跪说自己错了。之后杜某就走了。晚上,杜某和他的两个儿子到其家中让李业祥不要走。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过来将李业祥带走了。前年(2015年)的一天,其儿子李业祥仔水塘下龙虾,张某1从旁边走,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后来杜某跟张某1夫妻两到其家中,告诉其儿媳如李业祥欺负张某1,扒了张某1的裤子还把张某1弄伤了。后来张某1家人找到了村干部,然后其儿媳妇就带着张某1到广德县医院去检查,并支付了张某1500元医疗费。其和儿媳妇还跟着村队长季某一起到张某1家中向张某1道歉,求张某1他们不要报警。其儿媳妇还向张某1下跪求他们,后来张某1他们就没有报警。(1)证人龙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15下午六点多起回到家后得知李业祥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其公婆说是因为张某1和杜某讲李业祥前一天下午在田里要强奸张某1。此前还有一次,张某1和家人也到他们家中来说李业祥打了张某1还要强奸张某1。其村民组长季某还带着她到张某1家中问情况,并且其还带张某1去医院看伤,后还支付了张某1检查及吊水的费用。(6)证人季某证言证实: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当时的一天下午,侯某2打电话告诉他张某1被其老表李业祥打伤了。当天晚上下班后,李益祥就到老表李业祥家中,李业祥老婆龙某1告诉他李业祥在水塘旁边和张某1打闹把张某1弄伤了,张某1弄了一些泥巴。后李益祥就和表嫂龙某1以及李业祥母亲一起带着礼品到张某1家中。到了张某1家后,张某1婆婆杜某告诉他李业祥在水塘旁边下鱼,看见张某1经过就将张某1抓住打闹,把张某1身上弄了一身泥巴,张某1还受伤了。龙某1和李业祥母亲就向张某1道歉。第二天龙某1带张某1去医院吊水的,张某1吊了几天水,医疗费都是李业祥家出的。后来这个事情就算了。(说明:该份笔录中侦查机关问:“李业祥是怎么跟张某1打闹?为什么打闹?”季业祥答:“这个我不清楚,他们也没有讲,但是男女之间打闹大家心里也应该清楚,李业祥打闹的目的可能就是占便宜,但是具体有没有搞成我就不清楚了”。)(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几年前的一天,侯某1打电话告诉刘某1李业祥欺负了张某1让村里来处理这事。刘某1电话里说村里没办法解决这事,让侯某1报警。挂了电话后,刘某1就打电话给丁家村葛家庄的季某让季某去处理。后来,季某回话说已经调解好了,具体怎么处理就不知道了。最近又从丁家村村民那听说李业祥因为欺负张某1了。(1)被(1)被害人张某1陈述重点摘要问:你把昨天(3月15日)李业祥对你实施的行为具体过程讲一下?答:昨天下午一点多钟的时候……我在田埂上捡蒿子,发现李业祥就在不远的地方做农活,我就在低头捡蒿子的时候,李业祥突然跑到我身后,一下子把我抱住然后往地上按,他把我按倒地之后,他用身子把我身体压住,当时我手上拿着把剪刀,我被按倒之后,就想用剪刀戳他,被他把剪子夺掉,然后直接把剪子扔到旁边的草里面去了,然后他一只手把我双手按住,我反抗不了,他讲:“今天玩一下”。我讲不行。他讲:“今天不干搞不成的。”然后他另外一只手就伸到我胸罩里面直接摸我胸部,我一只手挣脱准备打他的,一下子又被他手按住了,他还用手铲了我左脸一巴掌,然后他继续在我胸部摸了一会,又把我裤子往下扒,把外面裤子和内裤一起往下扒到我大腿位置,然后他用手直接摸我下身,他摸了很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我想吓他讲来人了。他讲不要紧没得人。我还讲你要是再不放,我就喊人了,他也不放开。我还给他讲我老婆子来了。他也不听,我的双手和身体都被他按住了,我也反抗不了,他骑在我身上的,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就把我放开了,也许是他看到我老婆子来了,也许是他玩好了,然后他把我松开了。我老婆子一会就过来了,我老婆子我己经起身找剪子了,我找到剪子之后,就往回走,我老婆子也回去了,我老婆子看到我身上有泥巴,她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讲李业祥又欺负我的,然后她就讲我,叫我离李业祥远些,然后我老婆子叫我去找李业祥母亲,我给李业祥母亲讲李业祥打我的,他把我按在田沟里欺负。李业祥的母亲就骂李业祥,她讲她管不了李业祥。后来我回去给我老婆子讲李业祥母亲不管。然后我老婆子又到李业祥家里去找他们,我老婆子去找李业祥的时候,还被李业祥推倒了,后来晚上我丈夫还有我老婆子还有我丈夫的兄弟一起到李业祥家里去,我们报警警察过来把李业祥带走了……问:你的伤势如何?答:我今天早上跟我老婆子都到我们新杭卫生院去看了一下,我把我们两个人的病历都带来交给你们,我老婆子被推倒腰部受伤了,我就是左脸被铲了一巴掌,还有右手手腕处有一伤口。……大概是2015年的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从彭村街上买完辣椒秧子回家的路上,在附近的一个水塘边上,我碰到李业祥仔旁边下龙虾网,那天是阴天,他当时穿着一双胶鞋,时间大概是早上八九点钟的样子,他看到我过来,他把路拦着,不让我走,我讲:“搞么事啊?”他讲不准走,然后一下子把我按倒地上,然后用身体按住我身体,用手把我手按住,然后用另外一只手扯我衣服,我当时穿着一件牛仔上衣,把我牛仔衣服的扣子都扯掉了,把我上衣解开,然后手伸到我胸罩里面去摸我胸部,然后他又用手脱我下身穿的裤子,把我裤子跟内裤都脱到大腿位置,然后用摸我下身,这次我反抗的非常狠,他用腿部跪压住我胸部肋骨,然后把我肋骨压上了,他把我手腕也揪伤了,他把我下身摸完了一会之后,他骑在我身上,他讲:“我们搞哈子。”我讲不行,他手还是在摸我下面,我就是把腿夹紧不让他搞,后来我老婆子到菜园子去看见我们了,她跑过来制止李业祥,然后李业祥才放开我跑开。然后我回到家里面,我全是都是泥巴,我讲李业祥欺负我的,后来我老公还有老婆子就带着我到李业祥家找他。但是李业祥躲起来了。然后我们就去找村干部刘某1,刘某1讲这种事情建议我们报警处理,后来我们在家正准备商量怎么处理,我们生产队的队长季某带着李业祥的母亲还有李业祥的老婆到我们家给我们赔礼道歉,当时还带东西过来的。他老妈还下跪道歉的,他老婆也给我老公下跪,叫我老公不要报警。后来考虑到都是一个村上的,我们就没有报警,当时因为我受伤了,李业祥老婆讲带我到广德看病,所有费用她出。后来她带我到广德县医院去看病的,医生讲是皮外伤,左胸部肋骨有些受伤,看了一千多块钱,是李业祥老婆出的,后来这个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我老公还有老婆子也叫我平时离李业祥远一点。(1)被告人李业祥的供述和辩解第1、2次讯问中,被告人李业祥如实供述了第2起犯罪事实,证实:2017年3月15日下午,其在自家田里干活看见张某1一个人在不远处的田埂边捡蒿子。此时自己想要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于是就从张某1身后将张某1抱住并推倒在田埂上,张某1一直反抗挣扎,李业祥压在张某1身上,一只手按住张某1的手,另一只手伸进张某1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及阴部,后李业祥因考虑到强奸的严重后果就感到害怕便停止了继续对张某1的侵犯。不一会张某1的老婆子杜某也过来了。李业祥就回家去了。后杜某到李业祥家中找李业祥理论的过程中被李业祥推倒在地。当日下午五时许,李业祥在家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对第1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业祥辩解称2016年5月的一天中午,其看见张某1一个人经过,便想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于是拦着张某1,并抱住张某1摸张某1的胸部,张某1将李业祥手推开,李业祥就打了张某1手臂并推了张某1一下,然后便离开了。第3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李业祥辩解称第2次对张某1实施强奸时自己是隔着衣服摸张某1的胸部和阴部。对第1起犯罪事实其辩解称自己仅仅系隔着衣服摸了张某1胸部一下。张某1等李业祥摸完之后说了句干什么便就走了。第4次讯问笔录中,对第2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业祥如实供述了2017年3月15日下午,其在自家附近的田埂边对张某1实施强奸,后因害怕而中止的犯罪事实(与第1、2次的供述相一致);对第1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业祥又辩解称2015年的一天,其在新杭镇葛家庄一个水塘边看见张某1一人经过,便想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后其将张某1推倒并骑在张某1身上,一只手按住张某1的双手,另一只手在张某1身上摸,后因张某1一直在挣扎,其自己因为害怕而停止了对张某1的侵犯。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业祥将其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针对被告人李业祥在庭审的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第一起事实证人杜某不在场,第二起事实是被害人张某1自愿的,认为自己无罪的辩解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与事实情况不符,证人杜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亦予以证明,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业祥的辩护人罗永胜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是猥亵行为,认定被告人强奸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祥的本意是企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主观上不是猥亵的故意,这一情况在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中均有反映,基于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适用强奸罪以及犯罪形态的法律规定较为恰当。因此,对其辩护意见不能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业祥的辩护人杨斌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业祥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2、被告人李业祥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即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酌定的从轻情节,即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认罪悔罪。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一起事实中被害人张某1的反抗和杜某的出现制止是被告人没有得逞的主要因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第一起事实中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祥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业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业祥在对张某1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为胆怯而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业祥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业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启宏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和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