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茜与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茜,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茜,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茜与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辽0204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执1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