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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青岛龙晓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青岛龙晓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375号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65甲号1608E室。法定代表人:KLAUSCARLFELIXFEYLER,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晓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桥村(通济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乃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青岛龙晓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