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飞飞与张傲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飞飞,张傲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飞飞,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代理人:孙盼盼,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张傲傲,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孙飞飞与张傲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傲傲名下的XXX牌皖X**号小型轿车,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傲傲名下XXX牌皖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