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与赵邦云刘从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赵邦云,刘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71025014A,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禹田花园1号楼。负责人:陈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卫,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门路7号2单元2-2,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909220020。被执行人:赵邦云,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兰坪村3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790823297X。被执行人:刘从林,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202062985。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邦云、刘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邦云、刘从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29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成审 判 员 张 兰审 判 员 王世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燎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