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焦功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功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846号原告焦功航,男,汉族,1996年1月31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焦瑞河,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商业网点A26号。法定代表人潘红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苗苗、刘大兴,山东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功航与被告王正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功航撤回对被告王正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焦功航负担。审 判 长 孙永强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