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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62091-8,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被执行人西宁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2342-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西宁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款352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5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8元,共计361616元。因被执行人西宁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西宁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3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组织双方多次协商履行,无法达成一致,经过四查工作,我院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城东区北关街83号3号楼1331室的房产手续予以查封冻结,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因该查封的此套房产属期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故现期无法评估拍卖,且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西宁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61616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