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素英与内蒙古大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曹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英,内蒙古大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曹赛,徐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79号原告:郭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花。被告:内蒙古大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西长安街北。法定代表人:曹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赛。被告:徐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英诉被告内蒙古大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曹赛、徐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郭素英负担。审判员 云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