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韩龙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韩龙,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中关乡请寨村上屋组。法定代表人:余桃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青砖组。法定代表人:刘柳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龙、原审被告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毅审判员 江韵审判员 马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