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白梅与华夏人寿保险渭南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秦岭电厂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梅,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电厂支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839号原告:白梅,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山(白梅之父),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保险渭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照华,经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电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秦岭电厂支行”)。法定代表人:薛雄民,经理���原告白梅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渭南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秦岭电厂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白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梅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白梅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