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景丽申请付平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景丽,付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2668号申请人胡景丽(曾用名胡锦丽),女,1978年8月2日生。被申请人付平海,男,1976年12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胡景丽与付平海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8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