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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仁爱与陈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爱,陈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698号原告:徐仁爱,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宝,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文,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徐仁爱与被告陈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徐仁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仁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仁爱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00元,减半收取58600元,由原告徐仁爱负担。审 判 长  尹爱荣人民陪审员  杨国锋人民陪审员  陈志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孟一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