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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赵伟与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朱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622号原告:赵伟,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华,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赵伟与被告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巧珍人民陪审员  卫晓明人民陪审员  韩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殷 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