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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督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党晓生督促程序异议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晓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督132号异议人(被申请人):党晓生,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乌海市。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谊源供热公司)与被申请人党晓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党晓生送达(2017)内0303民督132号支付令,限令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党晓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并提出如下异议理由:1.2014年度,供热期间有不间断停暖现象,供热达不到用户要求。2.供热主管道损坏,供热公司不予维修,造成暖气不热,给用户带来了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谊源供热公司从2002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为海南区城区提供集中供热服务,并依照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发改价字[2013]40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供热费用。同时,由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供热服务进行评定。申请人谊源供热公司已按要求向焦化厂小区业主提供了供用热力服务,被申请人党晓生作为焦化厂小区业主应依法向申请人谊源供热公司支付供热费用。对于被申请人党晓生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本院认为:1.被申请人党晓生提出的供热期间有不间断停暖现象,供热达不到用户要求的异议。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同时,申请人提供的其主管部门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评定》认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供暖期间,申请人谊源供热公司的供用热力服务满足海南区城区居民供热需求,达到合格标准。故异议人的此项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被申请人提出的供热主管道损坏,申请人谊源供热公司不予维修,服务不到位的异议,被申请人应该在故障发生时及时向供热公司主管部门���映,由其监管并责令完善供热服务。被申请人党晓生不能以此为由而拒交供热费。故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能形成对支付令的有效抗辩,其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党晓生的支付令异议。审判员  卢喜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