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得胜、山东济宁三星地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得胜,山东济宁三星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得胜,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利、商显政,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济宁三星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山东,总经理。上诉人张得胜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史宝磊审判员 扈 琳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