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黎德信、赖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黎德信,赖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1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鉴路6号。负责人:李伟聪。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鹏,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杨,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德信,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被告:赖小兰,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黎德信、赖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鹏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黎德信于2003年5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住房】字【广东分】行【顺德】支行【XX】年【XXX】号);2.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1895.4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为786.2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3105.82元;4.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居委会乐华西路X号丽翠苑X座3××号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黎德信因购买涉案房产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03年5月7日签订本案《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黎德信向原告借款268000元,借款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黎德信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及复利,合同期内如果被告黎德信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黎德信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两被告以其共有的涉案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03年12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此后,原告已与2003年5月9日发放借款,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资料、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地产他项权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据、自营历史明细列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以下案件事实: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赖小兰作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2‰,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当前执行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16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6.2475%);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两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偿还了此前逾期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原告已据此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支出律师费13105.82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两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依约支付借款,其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黎德信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在起诉状中已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时间应当视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即原告与被告黎德信于2003年5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2017年6月12日解除。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按照约定要求被告黎德信提前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黎德信向其偿还借款111895.47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为786.26元,此后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已具有相应的惩罚性质,加收复利明显加重了被告的负担,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复利不予支持。原告在本案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其要求律师费13105.82元由被告负担的请求符合借款双方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律师费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自愿以其共有的涉案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现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行使其抵押权,因此原告要求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告黎德信于2003年5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住房】字【广东分】行【顺德】支行【XX】年【XX】号)于2017年6月12日解除;二、被告黎德信、赖小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偿还借款111895.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为786.26元,此后的利息以111895.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黎德信、赖小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支付律师费13105.82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黎德信、赖小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居委会乐华西路X号丽翠苑X座3××号房产(产权证号:C22XXXXX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22元、财产保全费1196.11元,合共2698.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德信、赖小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祉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