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梁玉桃、张文明与姚子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桃,张文明,姚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22民初1424号原告:梁玉桃,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原告:张文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农民,被告:姚子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XX。原告梁玉桃、张文明诉被告姚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梁玉桃、张文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玉桃、张文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