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敏陈朝武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朝武,罗敏,重庆喜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47号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谭丽霞。委托代理人沈智川,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朝武,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罗敏,女,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喜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附12号4-23,组织机构代码33157425-2。法定代表人吴宇。被申请人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55200563-5。法定代表人陈朝武。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朝武、罗敏、重庆喜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朝武、罗敏、重庆喜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