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向华与黄龙、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向华,黄龙,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金荣,昆山市金龙达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43号申请人:朱向华,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黄龙,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城北路北侧、环庆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6270343-4。被申请人:陆金荣,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昆山市金龙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街道长江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09XG。申请人朱向华于2017年8月3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陆金荣、昆山市金龙达铜业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50万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陆金荣、昆山市金龙达铜业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福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