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蒋舟敏与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初9号起诉人:蒋舟敏,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2017年7月27日,本院收到蒋舟敏的起诉状。起诉人蒋舟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10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媒体公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015年2月,其于暂住第十师期间,在北屯团结路邮政支局用挂号信交寄举报的犯罪证据,履行了约定的举报义务,享有报酬请求权,但上海市公安局既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不依照《通告》的约定发送查证属实的奖金通知,上述不作为既违法又违约,诉请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10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蒋舟敏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通告》,在不同地区包括广东省河源市,以邮寄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举报材料,对上海市公安局未予回应而提起的要求公安机关查证、核实举报线索并支付奖金的诉讼。蒋舟敏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939号民事裁定,认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蒋舟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徐 雷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