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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保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高元与敦化市北环石油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元,敦化市北环石油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保004号申请人:杨高元,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敦化市北环石油加油站,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夏冬,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杰,公司职员。杨高元与敦化市北环石油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杨高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敦化市北环石油加油站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账户的存款43800元。杨高元向本院交纳担保金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高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敦化市北环石油加油站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438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判员艾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学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