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汪宗刚、严伍芹等与严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宗刚,严伍芹,严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430号原告:汪宗刚,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严伍芹,女,1977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良,仁怀市酒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飞,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宗刚、严伍芹与被告严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汪宗刚、严伍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宗刚、严伍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宗刚、严伍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宗刚、严伍芹负担。审判员  陈登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应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