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倪天祥王某诉浙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天祥,王智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171号原告:倪天祥,男,汉族。原告:王智群,女,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素华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航天路小区46号。原告倪天祥与被告王智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天祥、王智群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洪斌人民陪审员 朱国龙人民陪审员 贾启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宗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