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73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泰安市新泰市。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诈骗罪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士伟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 徐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徐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