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阜宁县民利谷物专业合作社与刘耀俊、李乃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民利谷物专业合作社,刘耀俊,李乃玉,左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374号原告:阜宁县民利谷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东崔村八组88号。法定代表人:崔奇华,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耀俊,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李乃玉,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左学超,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阜宁县民利谷物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耀俊、李乃玉、左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耀俊、李乃玉、左学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刘耀俊、李乃玉、左学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