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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爱锋、蔡小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爱锋,蔡小锋,蔡月根,徐建勋,海盐县东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爱锋,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蔡小锋,男,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蔡月根,男,1953年2月8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建勋,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海盐县东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滨东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24805。法定代表人施永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浙0424执12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建勋、海盐县东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勋、海盐县东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祝孝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