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光志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志,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289号原告王光志,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XX,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王光志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光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光志负担。审判员 胡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栩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