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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民初1646号原告: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旭日北大道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277813623,法定代表人:余训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孜,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新荣,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新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清偿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叶新荣承接原告开发的文昌苑商住小区铝合金门窗加工工程后,为购买原材料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款项性质内容一栏载明“2015年10月15日第一次付6.3万元,3.5T铝合金,11月15日第二次付现金4万元整,二次合计壹拾万零叁仟元整”。被告在具借人处签名,并注明“货款已付”。被告借款后,仅提供了7.3万元铝材用于原告铝合金门窗加工项目,现原告开发的文昌苑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被告所借余款3万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具状诉请,望贵院判如所请。被告叶新荣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款单、汇款凭证;收条,证人肖某当庭证言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上饶县文昌苑商住小区的开发商。被告叶新荣承接该小区的铝合金门窗加工工程后,为购买原材料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转账支付借款6.3万元、11月15日现金支付借款4万元。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在其中的款项性质内容一栏内载明“2015年10月15日第一次付6.3万元,3.5T铝合金,11月15日第二次付现金4万元整,二次共计壹拾万零叁仟元整。具(借)人叶新荣货款已付”。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价值7.3万元的铝材用于加工铝合金门窗,原告因此多次向被告索取尚余借款,被告表示一定会归还剩余3万元借款。2017年3月2日,原告开发的上饶县文昌苑商住小区竣工并验收,被告所借余款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索仍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叶新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被告因承接原告工程的门窗制作,为采购铝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0.3万元,与原告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所借款项,可在门窗工程款结付时予以折抵;原告开发的小区工程已全面竣工,被告未与原告结算,未主张收取工程款的权利,不能免除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行使主张收回借款的权利,并同意在借款中扣减被告已交付的铝材7.3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求,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借款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经多次催取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归还,是逾期归还的行为,应当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新荣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上饶顺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叶新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延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家慧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