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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龙玖与被执行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玖,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玖,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玖与被执行人李军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玖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