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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裴姬兰与图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图们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姬兰,图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图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3行初37号原告裴姬兰,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吉市。被告图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图们市建设街54号。法定代表人郎琦,局长。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图们市友谊街30号。法定代表人赵永浩,市长。原告裴姬兰诉被告图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图们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姬兰诉称,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在图们市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刘祥勇和裴姬兰二人,刘祥勇为法定代表人。2016年刘祥勇为达到侵吞公司资产的目的,伪造了《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的决议》、《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上裴姬兰的签字,直接向被告图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图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尽到审慎职责,依据刘祥勇提供的虚假材料将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予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另图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图行复决字(2017)1号图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亦应予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图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注销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撤销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图行复决字(2017)1号图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裴姬兰为原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图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注销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撤销被告图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图行复决字(2017)1号图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裴姬兰作为非国有企业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对被告作出的公司注销登记行为提起诉讼,依法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姬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裴姬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