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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毕凤梅对高嘉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莉艳,高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34号申请人:陶莉艳,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高嘉红,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在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80000.00元及分红的利润或提存人民币1600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嘉红所有的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在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80000.00元及分红利润或提存人民币16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