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董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董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青县北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