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家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家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4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家桥,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具厂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家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家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秦家桥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沿江路5号对开路段时,见其姐夫何某1(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肖某1一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架。被告人秦家桥见状回到住处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戏棚街7号出租屋拿了一把菜刀后返回现场参与打斗,过程中秦家桥用刀砍伤被害人肖某1的头部。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肖某1所受损伤致其左顶骨骨折及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已达轻伤二级。2015年1月7日,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肖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9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秦家桥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秦家桥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何某1、肖某2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刘某1、王某1、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2、唐某1、唐某2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秦家桥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秦家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家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家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家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家桥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家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秦家桥已向被害人肖某1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秦家桥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家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下空白)审判员 梁社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