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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光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光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472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勇,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光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光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光勇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光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