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19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张丽萍,陈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9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成滨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6317-8。法定代表人张福德。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瑞华,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丽萍、陈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0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9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丽萍、陈瑞华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瑞华名下有车辆登记,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未扣押到位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萍、陈瑞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瑞华名下有房产登记并抵押在本案,该房产经查封和两次网上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登记房产存在抵押,在本院另案中进行了司法处置,无剩余价值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陈瑞华、张丽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张丽萍、陈瑞华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19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承跃审判员 傅军平审判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瑞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