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世锋、永兴县城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世锋,永兴县城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73号申请执行人:曹世锋,男。被执行人:永兴县城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大道688号。法定代表人:龙志红,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世锋与被执行人永兴县城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世锋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素兰 来源:百度搜索“”